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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港集团文件 
                                              温港集〔2010〕84号 



                关于印发温州港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各部、处、室,各基层单位:
    《温州港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温州港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温政办〔2009〕7号)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基层单位(包括集团控股合资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集团督导、企业负责、员工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是指从发现事故隐患、整治事故隐患到事故隐患彻底消除的整个过程,其内容包括: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作业设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各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六条 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整改难度和职责分工,建立集团和基层单位两级事故隐患库。 
    第七条 集团和各基层单位必须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集团安全技术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抽查活动,掌握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指导、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条 集团和各基层单位工会应依法行使群众监督职权,积极发动员工参与排查隐患,并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条 各基层单位必须树立“隐患就是潜在事故”的理念,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突出抓好道路交通、危险品装卸储存场所、施工场所、出租房、港区内加工场所或维修场所、员工宿舍及港区油库、储油点、食堂、仓库、明火作业场所、港口机械设备及配电设施、浮码头及各类船舶等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费保障、建档监控和定期上报等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对重大危险源部位、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和危险性较大操作岗位等,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整改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整改的隐患,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上报集团职能部门,并提出防范事故对策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基层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集团安全技术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基层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停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各基层单位对难度大、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或危害程度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整改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治理责任部门、整改治理督办部门、整改治理内容、整改治理措施和整改治理期限。 
    第十七条 集团应当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十八条 各基层单位必须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情况,于下一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报送集团安全技术部备案。 
    第十九条 集团及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广大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 
    第二十条 集团和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员工举报各类事故隐患。
对员工举报的事故隐患,按照《温州港集团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集团和基层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经费列入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时完成事故隐患整治任务的基层单位、督办不力的督办部门和督办人,根据集团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


主题词:综合 安全生产 通知
温州港集团安全技术部 2010年8月18日印发